来源:四川国朗律师事务所 作者:四川国朗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4-30 15:10:02
案件详情:
员工B某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提到:2008年2月1日,B某经人介绍到A公司处工作,在成都市某小区任保安一职。入职后,A公司未与B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依法为A某缴纳社保。2011年10月12日,经过多次与A公司协商后,A公司才开始为B某缴纳社保,且A公司拒不为B某补缴2008年至2011年间社保,严重损害B某合法权益。入职十五年以来,B某上班时间为早上7点至下午7点,每天工作时长为12小时,累计加班时长15660小时。期间共计161个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加班,A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08年至2017年,B某每年可享受5天年休假,2018年至2022年,B某每年可享受5天年休假,B某未享受年休假天数共计100天。B某与A公司于2019年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自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依法续签劳动合同,B某仍继续在A公司上班。2023年1月15日,A公司未经协商将B某调岗,并出具《员工调岗通知书》,将B某从原工作的某小区调往20余公里外的某项目工作,B某拒绝后双方未达成一致。
劳动争议人民调节委员会调节:
在调解员主持下,申请人B某与被申请人A公司进行了自愿、平等协商,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8日前支付申请人工资、加班费、节假日工资、休息日工资、赔偿金以及其他补偿款等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二、申请人自愿撤诉;
三、被申请人履行完第一项支付义务后,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