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国朗律师事务所 作者:四川国朗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4-30 15:09:03
案件详情:
2020年7月,A某到B公司处从事客服工作。2020年9月22日,A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受伤当日被送往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天。2020年9月23日,A某被转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治疗,住院12天。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出院病情证明诊断为:右侧股骨干骨折、右膝关节后交叉韧带胫骨止点撕脱骨折、左腕钩骨、大多角骨骨折。2020年10月4日至2020年11月9日,A某在某骨科医院治疗,共计住院35天,出院记录医嘱载明“1.继续门诊休息治疗半年,加强营养,留陪护1人……”。2021年11月12日,经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A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2年1月14日,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A某为伤残8级。B公司未为A某缴纳工伤保险费。A某受伤前工资标准为4000元/月。2021年9月8日,A某从B公司处离职。
此外,2020年10月15日,B公司支付A某2020年9月工资2,961元,2020年11月15日,B公司支付A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200元,2020年12月,B公司向A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200元,2021年4月,B公司支付A某当月工资2200元。B公司未支付A某足额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仲裁委裁决
仲裁委裁决:
B公司支付A某:
1.护理费19440元;
2.停工留薪期工资24478.71元;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928元;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000元;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3856元;
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440元。
以六项共计245142.71元。该款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6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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