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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合作,专业高效

平等合作还是劳动关系?驳回全部仲裁请求

来源:四川国朗律师事务所 作者:四川国朗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4-13 17:02:40

基本案情:

申请人B某某主张,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在被申请人A公司处担任总经理助理,接受被申请人劳动管理,工资系被申请人发放。被申请人以当事人双方系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为由,对其申请的主张不予认可。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向其支付2022年10月绩效工资、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安排年假为由,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0月绩效工资200000元、二倍工资差额949969元、赔偿金180000元、年休假资100000元。被申请人以当事人双方并非劳动关系为由,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认可。

冲裁委裁决: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作为证明被申请人向其发放工资的证据,被申请人确认银行交易明细的真实性、合法性,但以银行交易明细中的转账款项并非工资为由,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通过申请人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载明内容显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账支付的款项“用途”均为“管理费”,无法达到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向其支付工资的证明目的;故对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向其发放工资的主张,本委不予采纳;申请人未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向其发放工资的事实,故对于申请人提出2021年10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当事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纳。因被申请人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故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绩效工资、二倍工资、赔偿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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