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国朗律师事务所 作者:四川国朗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4-13 16:49:17
基本案件:
A某和B某于2015 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3月29日生育一子C某,于2019年4月25日生育一女D某。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但也会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打闹,B某曾于 2022 年12 月15日对A某有过动手行为,且公安机关向B某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 。
A 某和B某离婚纠纷涉及的问题;案涉房如何分割;子女抚养权产生纠纷,遂向法院提起上述。
法院判决:
一、准许原告A某和被告B某离婚;
二、婚生女D某由原告A直接抚养,被告B某自2023年9月起每月 25日前向婚生女D某支付生活费1000元,婚生女D某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三、婚生子C某由被告B直接抚养,原告A某自2023年9月起每月25日前向婚生子B某支付生活费 1 000元,婚生子B某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四、案涉房屋归被告B某所有,该房屋剩余银行按揭贷款由被告B某承担;
四、车位归被告B某所有;
五、被告B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 522 109.18 元;
六、被告B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款 10 000 元。
案件受理费 2905 元,由原告A某、被告B某各负担1452.5 元。
二审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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