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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案:男方付彩礼后不结婚,要求女方还彩礼

来源:四川国朗律师事务所 作者:四川国朗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4-13 16:48:18

基本案情:

A某、B某于2021年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双方谈婚论嫁,根据习俗,A某于2021年12月,向B某支付彩礼80000元。后双方于2022年初分手,B某主动退还了50000元彩礼。因双方感情尚在,双方于2022年恢复恋爱关系,A某又于2022年5月通过朋友C某向B某转款55000元作为彩礼,共计支付彩礼135000元。期间B某曾怀孕后流产。现双方感情破裂,并未领取婚姻登记证书,A某认为B某应返还彩礼,但B某仅退还彩礼50000元,剩余85000元至今未退还。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原告A某、被告B某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给付彩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达不到缔结婚姻目的的,彩礼应当返还。但考虑到原告与被告从2021年开始共同生活,到双方发生矛盾,共同生活了1年多,双方均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曾经怀孕后流产,对其身心和名誉均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彩礼返还比例上应当综合考虑上述情况,适当减少。本院认为,酌情按照已给付彩礼金数额的70%返还较为妥当。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8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支持,即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9500元。

判决由被告B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A某59500元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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