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国朗律师事务所 作者:四川国朗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4-13 16:40:56
基本案情:
A某某在经营位于某县某街道“越捞越火”餐饮店期间,为降低成本,将消费者食用后的锅底废弃油脂进行提炼熬制成“地沟油”,再次添加到火锅锅底中提供给消费者食用。2023年6月至2023年7月期间,A某某向顾客销售火锅126锅,收取锅底费共计4410元。
法院判决:
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A某某犯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二、由被告人A某某支付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44100元;
三、对被告人A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4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禁止被告人A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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