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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涉金额40万:不构成犯罪,不决定起诉

来源:四川国朗律师事务所 作者:四川国朗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4-11 20:05:40

基本案件:

在2016年至2018年间,A某某与某市企业商议合作成立新企业,开展新业务,期间因合作费用往来被某县公安局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侦查,并于2022年2月移送检察院起诉,某县检察院审查后分别于2022年4月、6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2年5月、7月补查重报,同年7月,A某某被取保候审,检察院于2023年12月以A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提起公诉。

办案过程:

在审查起诉阶段,贾斌律师一年内多次前往当地会见A某某以及阅卷,经分析认为A某某不构成犯罪,确定了无罪辩护的思路,多次撰写材料向检察院详细说明了A某某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和理由。贾斌律师始终考虑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正当权益,在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中,充分论证A某某不构成犯罪,始终坚持无罪辩护的观点。

检察院认定:

经本院审查,并经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关于被不起诉人A某某是否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仍未查清,法院仍然认为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A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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