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国朗律师事务所 作者:四川国朗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4-30 15:10:54
案件详情:
A某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被安排至四川省某委员会从事保安工作。2022年7月8日,A某在下班途中,途径成都市某区某交叉口路口处时,与案外人C某发生碰撞,造成A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外人C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A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A某被送往成都市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2天后出院,而后被成都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2年3月14日,A某的伤情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B公司未为A某购买社会保险,事故发生后,B公司迟延履行应尽的赔付义务,且成都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超期未审结。A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法院调节: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B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含当日)前向原告A某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共计120000元;
二、原告A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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