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国朗律师事务所 作者:四川国朗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4-13 16:37:23
基本案件:
2021年某月,A某某与B某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继而引发冲突。2022年某月初,A某某通过他人与B某某意图约架,A某某将上述情况告知C某某、D某某、E某某与F某某(未成年人)、G某某(在逃),并邀约上述人员参加。2022年某月某日,A某某等上述六人事先到达某县某镇等待,并由A某某将具体位置发给B某某。同日23时许,A某某在某车站接到B某某及其朋友,三人在行走的过程中,E某某、C某某、D某某与F某某、G某某先后从对面桥头冲过来,C某某抓住B某某的衣领将其拉到菜市场对面公路转弯处,并抢走其手机,随后六人将B某某团团围住并在其毫无反抗的情况下,采取扇耳光、用脚踢等方式对B某某实施殴打。因害怕被人发现,A某某等六人先后将B某某带到某镇老菜市场巷道内、路边等多个地点实施殴打,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在殴打过程中,A某某通过微信群视频聊天的方式向他人直播,C某某录制殴打视频通过微信发给他人。上述行为造成B某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B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检察院认定:
本院认为,辩护人提出A某某有自首、立功、当庭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情节与查明的案件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A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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